江苏省产业教授(研究生导师类)选聘办法
(2018年2月23日省人才办、省教育厅、省科技厅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 苏教规〔2018〕1号文件发布 根据省教育厅 苏教规〔2021〕3号文件修订 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》,促进教育链、人才链与产业链、创新链有机衔接,江苏省人才办、省教育厅、省科技厅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(以下简称“省五部门”)在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权普通高校(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高校)开展产业教授选聘工作(研究生导师类,下同)。
第二条 开展产业教授选聘工作旨在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,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,为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、推进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重要支持和制度保障。
第三条 产业教授实行聘任制,按需设岗、公开选聘、择优聘任、合同管理。每年选聘200人左右,聘期四年。
第四条 产业教授指导研究生培养工作,与校内导师享有同等权益。省五部门对产业教授与聘任高校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、研发载体等,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。
第二章 选聘条件
第五条 申报产业教授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,热心研究生培养工作;
(二)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,或具有拟聘任相关学科(领域)高级专业技术职称;
(三)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;
(四)身体健康,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,国家级人才可放宽至65周岁;
(五)所在单位应设有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、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、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、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工程实验室等(符合其中之一)。
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予以优先选聘。
(一)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;
(二)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,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,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者;
(三)所在单位被评为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工作站、江苏省示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。
第三章 选聘程序
第七条 省五部门每年定期发布产业教授选聘计划。高校根据实际需要,自主确定产业教授岗位需求,经省五部门审核后,统一对社会发布。
第八条 产业教授申报者经所在单位同意、在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后,向相关高校提出申请(限申请1所高校)。相关高校组织专家评审,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后,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江苏省产业教授选聘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选聘办公室”),选聘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(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)。
第九条 省五部门对高校上报人选进行遴选,将结果进行公示、发布,并为入选者颁发江苏省产业教授聘书。
第十条 相关高校与产业教授签订聘任合同,明确双方责权利。
第四章 工作职责
第十一条 产业教授职责:
(一)参与高校学科与学位点建设、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或修订、教材开发、教学改革等工作。
(二)指导或联合指导研究生,承担研究生实践课程的建设和教学工作。
(三)与高校联合开展项目申报、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、成果转化;
(四)推动所在单位与高校共建企业院士工作站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工作站、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示范基地。
第十二条 高校职责:
(一)制订产业教授选聘细则,明确产业教授岗位职责和权益,明确产业教授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量;
(二)探索产教融合新机制,构建产教研一体化平台;
(三)为产业教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;
(四)组织产业教授中期考核工作;
(五)与产业教授所在单位共建各类研发机构,引导和鼓励本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,优先向产业教授所在单位转化先进科技成果;
(六)为产业教授所在单位提供员工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;
(七)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产业教授所在单位就业。
第十三条 产业教授所在单位职责:
(一)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产业教授,支持产业教授参与高校的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,支持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的转化,参与对产业教授的考核工作;
(二)为产业教授指导研究生提供实习实践平台和条件,创造条件吸纳优秀研究生在本单位就业。
第五章 考核管理
第十四条 产业教授实施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。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分别于聘期满两年和聘期结束时进行。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、工作成效等。中期考核分合格、不合格。期满考核分优秀、合格和不合格。
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由选聘办公室委托高校开展,考核结果报选聘办公室备案。期满考核由选聘办公室组织实施,考核办法另行制订。
第十六条 产业教授中期考核不合格的,由聘任高校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。整改后一年考核仍不合格者,由高校报省五部门审定后,予以解聘。
第十七条 期满考核优秀且符合申报条件的,经高校和产业教授同意,可直接续聘。期满考核不合格的,五年内不得申报。
第十八条 产业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解除聘任合同:
(一)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职的;
(二)调离江苏工作的或调离原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履职的;
(三)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;
(四)有严重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方面事故的;
(五)有其他严重影响聘任高校和所在单位声誉的。
第十九条 选聘办公室定期对高校产业教授选聘工作进行督查。对履责不力的高校,视实际情况,减少下一年度产业教授选聘名额,或不列入下一年度产业教授选聘高校范围。
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、省财政厅将产业教授选聘工作成效作为高校办学评价的重要指标,并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、相关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。对期满考核为优秀的产业教授,予以通报表扬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制订的产业教授选聘细则须报省选聘办公室备案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选聘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